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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大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9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910665-9。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大江,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大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大江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