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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金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96号被执行人李金忠,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佛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现已服刑。被告人李金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04刑初585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金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金忠退赔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退赔被害人武某220000元、郑志明200000元、李学忠50000元、董树兴52100元;退赔给天津中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10000元;退赔给天津通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20000元,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强服刑在押。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执190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