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执恢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关于张磊与马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恢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马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恢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马永生。关于张磊与马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马永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永生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的存款每月*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郑国杰代理审判员 丁 会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春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