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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大兴与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兴,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兴,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903300616。被执行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心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89328847。法定代表人:文学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大兴申请执行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大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大兴提出撤回对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执19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洪彬审判员  李传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