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锋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锋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98号罪犯郭锋,别名:阿锋,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湖北宜城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64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其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止。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郭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止。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余刑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