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96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邓伟智与朱兴文汤国联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伟智,汤国联,朱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96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邓伟智,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辉、冯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国联,男,1969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朱兴文,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伟智与被执行人汤国联、朱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两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邓伟智归还借款70万元及该款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0元,申请执行费12000元,由被执行人汤国联、朱兴文负担。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汤国联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房屋并对拍卖价款947808元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邓伟智分配所得140910元。申请执行费2043元,从该拍卖价款中扣除并已缴纳。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汤国联、朱兴文存款、车辆及土地房屋、股权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查焱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