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翼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6行初118号原告张翼,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昊,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任江云,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琳琳,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登记注册科科员。委托代理人胡畔,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法制科科员。原告张翼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将张翼登记为��京慧诚来商贸有限公司监事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张翼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翼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梅占江人民陪审员 赵 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