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与古青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吉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496号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邹文芳,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吉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大道豪德鑫座三楼。法定代表人:胡信坚,经理。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吉青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0.48元,由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声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