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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湖北嘉禾投资有限公司与高力胜、祝国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嘉禾投资有限公司,高力胜,祝国夫,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鑫东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968号原告:湖北嘉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306号付家咀嘉禾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钱伟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蕾,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力胜。被告:祝国夫。被告: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车站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贵周,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鑫东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办事处慈惠墩230号(8)。法定代表人:胡西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嘉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力胜、祝国夫、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鑫东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嘉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嘉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嘉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80元由原告湖北嘉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瑞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