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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4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二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原审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芳,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关辉,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田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弘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田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冲,被上诉人正弘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芳、吕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田置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正弘物业公司的诉请,或发回重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正弘物业公司负���。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宏田置业公司与“郑州搜狐焦点网”没有任何关联,也未授意“郑州搜狐焦点网”发布任何楼盘信息,一审判决以“郑州搜狐焦点网”上显示宏田置业公司开发的“悦湖会”项目物业公司为正弘物业公司为由,认定宏田置业公司侵犯正弘物业公司名称权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一审判决结果超出了正弘物业公司“仅主张侵犯名称权”的诉讼请求,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正弘物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宏田置业公司诉请。1、宏田置业公司跟郑州搜狐焦点网有无关系,有无授权其发布侵犯正弘物业公司名称权的广告,跟本案无关,且宏田置业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据,但宏田置业公司侵犯正弘物业公司的名称权是客观存在的。2、一审法院不存在管辖错误的问题,因为正弘物业公司在一审的时候,提交给法院的判例,是想证明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企业的名称简称,应当作为企业名称权予以保护,该观点一审法院也予以采纳。所以应驳回宏田置业公司上诉。正弘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田置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正弘物业公司品牌名称进行销售宣传的侵权行为;2、在郑州市主流媒体“大河报”、“郑州晚报”以及宏田置业公司实施侵权的媒体“郑州搜狐焦点网”、“中原地铁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澄清事实;3、判令宏田置业公司支付非法使用正弘物业公司品牌名称进行销售宣传的赔偿金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宏田置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正弘物业公司系国家一级物业服务企业;2015年6月19日,正弘物业公司、宏田置业公司签订水岸鑫城6期·揽湖销售中心物业服务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1、座落位置:中牟县商都路与泰安街交叉口;2、物业类型:销售案场及销售中心外围公共区域。第二条,服务范围及内容,1、销售中心外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2、销售中心公共秩序与车辆引导维护服务;3、销售中心的茶水接待服务;4、活动的秩序维护及配合服务;5、售楼中心外部促销道具(如气拱门、气柱、宣传品等)的摆位、收放协助配合服务……;第四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正弘物业公司称宏田置业公司自销售水岸鑫城6期“悦湖会”项目以来,长期擅自在网站、报纸及销售处广告上使用正弘物业公司名称进行宣传,并于2016年8月29日前往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证处对“郑州搜狐焦点网”上查询“悦湖会”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证据保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郑黄证民字第1164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通过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郑州搜狐焦点网”,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位置显示“郑州房地产郑州房产网郑州房产信息网-郑州搜狐焦点网”,点击链接进入搜狐焦点网,在“请输入楼盘名称或地址”框中输入“悦湖会”后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页点击“悦湖会”,该网页显示:“悦湖会简介……,开发商宏田置业公司……物业公司正弘物业公司……”,在该网页点击“详细信息”后显示:“悦湖会在售……销售信息:开发商宏田置业公司……;配套信息:物业公司正弘物业公司……”。2016年5月5日-11日第114期“中原地铁报”封面显示:“悦湖会……正弘物业……品鉴中心//商都大道和泰安街交会处(天鹅湖畔),投资开发//宏田置业”。宏田置业公司发放的水岸鑫城6期悦湖会的宣传页上显示:“爷爷说:他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正弘物业(规范)”。另查明:水岸鑫城6期·揽湖项目与“悦湖会”项目系同一项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正弘物业公司表示仅在本案中主张宏田置业公司侵犯其名称权。宏田置业公司予以认可“中原地铁报”上显示的“正弘物业”系正弘物业公司。一审法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正弘物业公司、宏田置业公司签订的水岸鑫城6期·揽湖销售中心物业服务协议仅约定正弘物业公司为宏田置业公司的销售案场及销售中心外围公共区域提供物业服务,且期限届满,而宏田置业公司未经正弘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在“郑州搜狐焦点网”、“中原地铁报”及宏田置业公司发放的宣传页上使用正弘物业公司名称及名称简称作为水岸鑫城6期·揽湖(悦湖会)项目的物业公司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正弘物业公司系水岸鑫城6期·揽湖(悦湖会)项目的物业公司,侵犯了正弘物业公司的名称权,宏田置业公司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酌定宏田置业公司赔偿正弘物业公司损失10000元。正弘物业公司要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水岸鑫城6期·揽湖(悦湖会)项目物业公司进行宣传的行为;二、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郑州搜狐焦点网”及“中原地铁报”上公开声明未经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三、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失一万元;四、驳回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双方物业服务协议期限已届满,服务范围亦有约定,而从“郑州搜狐焦点网”、“中原地铁报”及宏��置业公司发放的宣传页上来看,正弘物业公司是以水岸鑫城6期·揽湖(悦湖会)项目的物业公司身份出现,该名称使用已超出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且该使用未经正弘物业公司同意,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侵犯了正弘物业公司的名称权。结合本案情况,一审判决酌定宏田置业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适当。综上,宏田置业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