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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小双与杭州南山路东侧整合指挥部、姜小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双,杭州南山路东侧整合指挥部,姜小和,张敏,姜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871号原告:林小双,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杭州南山路东侧整合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孔兴桥,总指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小和,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张敏,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姜越,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审:原告林小双诉被告杭州南山路东侧整合指挥部、姜小和、张敏、姜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双撤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967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小双负担。审判员  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