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小双与杭州南山路东侧整合指挥部、姜小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双,杭州南山路东侧整合指挥部,姜小和,张敏,姜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871号原告:林小双,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杭州南山路东侧整合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孔兴桥,总指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小和,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张敏,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姜越,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审:原告林小双诉被告杭州南山路东侧整合指挥部、姜小和、张敏、姜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双撤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967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小双负担。审判员 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