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6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特21号申请人单述权、单红莉请求宣告单新勇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述权,单红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民特21号申请人:单述权,男。申请人:单红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友,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单述权、单红莉请求宣告单新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单述权、单红莉申请事项:依法宣告单新勇死亡。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单新勇系申请人单述权的儿子,系申请人单红莉的哥哥。单新勇系原县供销大厦职工,于1998年就读长沙交通学院成教分校计算机专业,就读期间于2000年3月突发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而休学。2002年8月30日下午4时30分许,单新勇在深圳市梅林海关办边防证时走失,申请人登报寻人启事并多方寻找,但单新勇至今下落不明。单新勇已不可能生存。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单新勇,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原住宁远县舜陵街道水市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509230137,系申请人单述权的儿子,申请人单红莉的哥哥。2002年8月30日下午4时30分许,单新勇在深圳市梅林海关走失,二申请人登报寻人启事并多方寻找未果,不知其下落。申请人单述权、单红莉申请宣告单新勇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单新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单新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单新勇自2002年8月30日在深圳梅林海关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单述权、单红莉请求宣告单新勇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单新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乐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丽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