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4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尚军与被上诉人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尚军,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8011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4民初4776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杜尚军,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一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才,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女,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公司员工。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 □侵占绿地 □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 
 
 
 
 
 被上诉人答辩
 
 
 同意一审判决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无
 
 
 
 
 本院认为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予一并审理。关于物业服务有瑕疵的问题。物业公司应努力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但业主不能以此拒绝履行物业费缴费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杜尚军公司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悦审判员 单立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