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岳七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七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刑初390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七英,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7年4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岳七英被控贩卖毒品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5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七英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岳七英窜至本区佛祖岭小区E区门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卫生纸包裹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交易完成双方离开时,民警将被告人岳七英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岳七英身上查获贩毒所获人民币200元,从张某处查获购得的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经称重,上述毒品净重0.38克,公安机关进行了取样备检。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片剂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岳七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及呈请控制下交付侦查报告书、情况说明等,洪某(卓)扣字(2017)0263号、026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毒品称重笔录、取样笔录及检定证书,武公禁毒技检字(2017)第JD858号毒品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张某、陶某、陈某、刘某的证言,通话详情截图,视频资料,被告人岳七英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七英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且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3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岳七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岳七英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七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二、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0.3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