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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字第8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王国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国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字第8696号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318号万红五村24幢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熊苏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坚,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王国来,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生,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