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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本华、简晓婷等与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华,简晓婷,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按撤诉处理用)(2017)黔0111民初4078号原告:张本华,男性,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原告:简晓婷,女性,汉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简晓婷,女性,汉族,,原告:简晓婷,女性,汉族,原告:简晓婷,女性,汉族,1987年02月12日出生,住被告: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张本华,简晓婷与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法院)已于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该判决,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或者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张本华,简晓婷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魏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印戳)书记员吴长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