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尚春桥与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春桥,王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580号原告:尚春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江,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庄河市兴达街道跃进社区委员会推荐。身份证号码:210225196401060018被告:王德林,男原告尚春桥诉被告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春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