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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尚春桥与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春桥,王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580号原告:尚春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江,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庄河市兴达街道跃进社区委员会推荐。身份证号码:210225196401060018被告:王德林,男原告尚春桥诉被告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春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