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齐某与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薛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601号原告:齐某,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薛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齐某诉被告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银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