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青岛永荣金属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永荣金属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永荣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6451930-7。法定代表人赵敦荣,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东方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统计街道办事处华侨村。法定代表人孙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永荣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东方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