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王大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王大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民初350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68号恒大绿洲小区运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崔东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女,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高新区高新街15号联合大厦8层,联系电话:138XXXX****。被告:王大顺,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山西省交城县,现住山西省交城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王大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审判长安沛人民陪审员张翼杰人民陪审员王兰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李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