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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亚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亚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46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亚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安徽省临泉县。该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亚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天裕、被告人韩亚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韩亚磊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十五号桥下,趁被害人王某1不备,盗窃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牌照号为津K×××××汽车副驾驶位置上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后于当日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市场内被抓获归案。庭审中查明,被告人韩亚磊已将被盗赃款退赔被害人王某1。被告人韩亚磊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韩亚磊犯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亚磊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韩亚磊供述上述被指控事实,未辩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人朱某、秦某证言,书证,被告人韩亚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亚磊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亚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亚磊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韩亚磊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亚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耿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