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红政与刘津生、张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政,刘津生,张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394号原告:宋红政,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津生,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月平,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宋红政诉被告刘津生、张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宋红政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红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红政撤诉。案件受理费8338元,减半收取为4169元,保全费3020元,由宋红政负担。审 判 长 文艳霞代理审判员 刘 煜陪 审 员 杨兴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银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