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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红政与刘津生、张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政,刘津生,张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394号原告:宋红政,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津生,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月平,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宋红政诉被告刘津生、张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宋红政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红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红政撤诉。案件受理费8338元,减半收取为4169元,保全费3020元,由宋红政负担。审 判 长  文艳霞代理审判员  刘 煜陪 审 员  杨兴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银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