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于涛与大连全鑫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涛,大连全鑫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于涛,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姜世涛,大连瓦房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大连全鑫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陶永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顺,系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于涛与被执行人大连全鑫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5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涛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瓦民初字第5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