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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345吴再兴与胡水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再兴,胡水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345号申请人:吴再兴,男,1954年7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胡水庚,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吴再兴诉被申请人胡水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新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水庚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吴再兴向法院缴纳1200元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水庚所有的价值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