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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治国与陈怀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治国,陈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281号申请人白治国,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陈怀飞,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治国与被执行人陈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陈怀飞所有的蒙CGU8**威麟牌车一辆轮后查封,不宜处置。并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