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志铭、由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梁志铭,由丽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2152号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谭明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铭,男,200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高新区。被告:由丽荣,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志铭、由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立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