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4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红与被执行人鲜家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红,鲜家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4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牟红,男,生于1976年1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狮子村。被执行人鲜家杨,男,生于1970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现居住地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本院在执行牟红与鲜家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牟红与被执行人鲜家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对(2016)川1902民初2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