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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异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鹏博化工有限公司重庆鹏洋船务有限公司与蒋艳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鹏洋船务有限公司,蒋艳,重庆鹏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异1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鹏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48号(滨江国际花园A2幢13-4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3348-6。法定代表人:奚正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渝,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艳,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重庆鹏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号(合景聚融广场)2单元26-3,组织机构代码699283250。法定代表人:奚正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华,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鹏洋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洋船务)与被执行人蒋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鹏洋船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变更重庆鹏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化工)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下列证据:1、申请执行人鹏洋船务与第三人鹏博化工签订的《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2、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蒋艳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3、债权转让通知登报公告当日报纸。4、(2017)年渝南岸证字第5445号公证书。本院查明,重庆鹏洋船务有限公司与蒋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渝0108民初9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蒋艳对(2015)南法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刘雪松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其它判决内容省略)鹏洋船务与鹏博化工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享有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2016)渝0108民初9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民事权益即:对被执行人刘雪松、蒋艳应当支付的运费205,517.61元、案件受理费4,382元、公告费600元,双倍给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全部转让给鹏博化工。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蒋艳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经本院确认,蒋艳、刘雪松认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鹏洋船务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重庆鹏博化工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转让程序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重庆鹏博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重庆鹏博化工有限公司为(2015)南法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2016)渝0108民初9808号民事判决书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红霞审判员  刘勇贵审判员  彭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