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蒲全波申请执行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全波,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蒲全波,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2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强的银行存款194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席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