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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440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诉讼代表人肖志生,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原莆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莆田市涵江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生态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春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肖志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间,被告单位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为了政府项目建设拆迁坟墓需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该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在该村“青蛙石”山上建设墓区,并由村主任即被不起诉人刘某负责该项目。2014年1月1日,该村民委员会将墓区建设项目承包给本村村民张某,由张某组织人员对上述林地进行挖掘、平整、砌坡、硬化等,并在该区域建设公墓。墓区建设期间,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分别于2015年1月13日、11月26日,对该村上述擅自占用林地建设公墓、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限期5个月恢复原状,并分别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42000元(人民币,下同)、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28266.7元。后松东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于同年3月31日、11月27日缴纳上述行政罚款。2016年9月1日,松东村村民委员会又扩大墓区建设规模,并将建设工程承包给本村村民刘某1,刘某1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时因群众举报致本案案发。经鉴定,上述墓区建设占用林地面积17.6655亩(即11777平方米);其中,占用特种用途林地面积0.4125亩(即275平方米),占用用材林地面积17.253亩(即11502平方米)。后松东村村民委员会对占用林地进行补植复绿,补植复绿树种为秋枫苗木,面积为6.228亩即4152平方米。2017年7月25日,松东村村民委员会缴纳占用林地未补植部分的生态修复金人民币57187.5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肖志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及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申请报告、关于福建莆田高新技术面板项目梧塘镇松东村坟墓征迁安置工作备忘录、涵江区梧塘镇人民政府关于福建莆田高新技术面板项目松东村坟墓征迁安置报告、松东村村民委员会公告、松东村两委及村民小组长、村监委主任等工作记录、松东村高新技术面板项目坟墓迁移投建承包合同书、松东村青蛙石公墓区建设管理承包合同书、涵江区城市综合体梧塘储备地(原华晶地块)项目松东村、松西村第一批坟墓迁移补偿费发放花名册、涵江区城市综合体梧塘储备地(原华晶地块)项目松东村第二批坟墓迁移补偿费发放花名册、省重点项目福建莆田高新技术面板(华佳彩)松东村坟墓迁移情况表、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付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证人郑某、张某、刘某1、郑某1、黄某、郑某2、刘某2的证言、同案人刘某3的供述、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肖志生的供述、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关于梧塘镇松东村公墓区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关于梧塘镇松东村占用林地建公墓的鉴定报告、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关于梧塘镇松东村公墓区占用林地补植复绿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墓区,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达17.6655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单位积极缴纳部分罚款,对占用林地部分补植复绿,缴纳生态修复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单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判决前被告单位向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缴纳的罚款70266.7元予以折抵罚金7026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素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