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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4002顾红卫与袁惠、高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红卫,袁惠,高延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4002号原告:顾红卫,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周海建,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洁,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惠,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高延安,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毅,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红卫与被告袁惠、高延安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为5350元,由原告顾红卫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于世强人民陪审员  万静宁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