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丽敏、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丽敏,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2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梅丽敏,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王金洋复合产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40957。法定代表人洪明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丽敏与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4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10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已受理了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破产重整一案。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127执2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梅丽敏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蒋达成人民陪审员 王晓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