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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韩香云与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幸福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香云,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幸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香云,女,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彧,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幸福村吕家油坊屯。法定代表人:薛虎,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韩香云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幸福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香云申请再审称,1998年7月,幸福村委会借着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哈尔滨管理处(下称高路局)在幸福村委会征地的机会,为与高路局联合办婚庆广场、度假村进行利润五五分成,便打着高路局征地建设“远程监控中心”的幌子,欺骗韩香云签订了协议书,且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韩香云进行所谓补偿。韩香云得知被骗后,在到有关部门反映无果后,起诉至法院。韩香云认为,其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的6.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神圣不可侵犯。既然是高路局征用土地,就应由高路局与其签订协议,而不应由幸福村委会与其签订协议。且该6.9亩土地并不在征地范围内。一、二审法院对幸福村委会这一欺骗行为只字不提,对韩香云举示的有关部门文件以其是复印件,且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法院调取为由,而不予采信是在玩弄法律游戏,因韩香云举示有关部门文件原件有困难,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完全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调查收集,而法院却未予调查收集。故一、二审法院故意歪曲事实,偏袒幸福村委会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韩香云所提确认协议无效、幸福村委会退还6.9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韩香云与幸福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内容虽体现为土地征用,但韩香云与幸福村委会在本院审查期间接受询问时,却均称韩香云家承包经营的6.9亩土地是在高路局租用的48亩土地范围内,而非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因征用土地的补偿与租用土地的租金二者性质并不相同,征用土地的补偿应适用有关部门规定的补偿标准,而租用土地的租金则应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因此,一、二审法院在对韩香云家承包经营的6.9亩土地是被高路局征用,还是被高路局租用的事实未予查清的情况下,即判决缺乏事实根据。综上,韩香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全克滨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