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元点与杨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元点,杨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夏元点,男,生于1960年2月20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杨德明,男,生于1977年9月12日,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夏元点与杨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峻溟审判员 张汉裕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