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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立忠申请宋清良、骆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忠,宋清良,骆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95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忠,男,蒙古族,42岁,公务员,现住内蒙古察右中旗。被执行人:宋清良,男,汉族,38岁,个体,现住内蒙古察右中旗。被执行人:骆学成,男,汉族,42岁,农民,现住内蒙古察右中旗。本院在执行刘立忠申请宋清良、骆学成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宋清良、骆学成名下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无财产暂供执行,并且被执行人宋清良、骆学成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文达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