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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高峰、初志义、汪秀舫诉官长志、第三人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高峰,初志义,汪秀舫,官长志,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885号原告黄高峰,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住盖州市。原告初志义,男,193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住盖州市。原告汪秀舫,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住盖州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生权,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被告官长志,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胡跃民,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住盖州市。第三人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民委员会。原告黄高峰、初志义、汪秀舫诉被告官长志、第三人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高峰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生权、被告官长志及委托代理人胡跃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高峰、初志义、王秀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3户、18人承包的山场30亩左右林地,恢复原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83年3户、18人承包了北沟蜂蜜沟山场,当时有刺槐林、柞树、松树,在原告经营过程中,被告通过村里个别人从原告承包的山场中承包了2亩山场,而村里这次发包没有经过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因此被告承包的2亩山场是无效的。被告利用所谓的2亩山场承包手续侵占了原告承包的山场30亩左右。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效,被告侵占三原告承包的山场30亩左右返还给原告。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高峰等3户18人在1983年土地山场承包到户时,承包了蜂蜜沟山场一段,没有账目,没有四至。1996年被告官长志承包该村黄家房地荒山,亦没有明确四至界限,现该山场被告栽植桃树。因此,本院无法确认原、被告各自所承包山场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由于被告官长志所承包的山场与原告家承包的山场四至不清、界限不明,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事项,应属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高峰、初志义、汪秀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旭东审判员  冯 卫审判员  孙艳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