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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国祥、林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国祥,林强,广州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祥,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锦培,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强,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第三人:广州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埔街从城大道111号之6。法定代表人:马国祥。上诉人马国祥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50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国祥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第九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盛隆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广州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