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叶金铬与范玉山、王惠颖股东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铬,范玉山,王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2638号申请执行人叶金铬。被执行人范玉山。被执行人王惠颖。叶金铬与范玉山、王惠颖股东权益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郑旭豪审判员 刘裕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