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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王喜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54号被执行人王喜忱,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喜忱危险驾驶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