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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汪柳与张贝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柳,张贝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535号原告:汪柳,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张贝贝,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汪柳与被告张贝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汪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柳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汪柳负担。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登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