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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XX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XX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址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2号。代表人刘春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XX峰,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XX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0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玉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