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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辖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国霞、朱晓敏等与卢大勤、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国霞,朱晓敏,朱小璐,朱其汉,卢大勤,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昌运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郭钢,蒋永波,淮安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76号原告:赵国霞。原告:朱晓敏。原告:朱小璐。原告:朱其汉。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大勤。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明。被告: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内蒙古昌运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正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成,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钢。被告:蒋永波。被告:淮安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谦,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二平,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国霞、朱晓敏、朱小璐、朱其汉(以下简称赵国霞等人)与被告卢大勤、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昌运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郭钢、蒋永波、淮安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赵国霞等人诉称: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896997.35元,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8日12时22分,被告卢大勤驾驶苏N×××××重型半挂车牵引车/蒙BQ7**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倒车上路后沿205国道与新2**省道路重合路段由北南向行驶至沭阳县扎下镇阳光小厨门前路段,刮撞同向行驶受害人朱玉延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又与同向被告郭钢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苏H×××××重型半挂牵引车/苏HP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挤撞,致车辆损坏,朱玉延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大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郭钢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朱玉延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朱玉延被送至沭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支付10065.85元。因此,赵国霞等人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朱玉延亲属朱晓敏,即本案原告之一,是该院聘用工作人员,沭阳县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请求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之一朱晓敏,系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避免被告认为案件可能未公正审理,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定管辖,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如下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程黎明审判员  徐 宁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秋芳第4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