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灿营、段世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灿营,段世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969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灿营。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黔,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世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二被告张灿营、段世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公司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延锋审 判 员 肖振坡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艾 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