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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远勋、石亚娟、解思战、王者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远勋,石亚娟,解思战,王者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613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俊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女,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程远勋,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石亚娟,女,1985年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解思战,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王者双,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远勋、石亚娟、解思战、王者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8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春凤人民陪审员  王凤春人民陪审员  王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延洪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