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永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721号被执行人:杨永国,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永国贩卖毒品罪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渝011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永国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罚金3000元,本院刑庭于2017年5月4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杨永国银行存款不足xxx元、依法查封其名下的一辆二轮摩托车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杨永国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杨永国现在服刑期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服刑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17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友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