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志武与李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武,李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武,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李振民,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杨志武与被执行人李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9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