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房红汝与曹玉峰、安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红汝,曹玉峰,安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1030执27号申请执行人:房红汝,男性,1970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曹玉峰,男性,1973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建军,男性,1980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房红汝与曹玉峰、安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玉峰已部分履行,并已冻结安建军存款,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明记审判员 冯文明审判员 冯阿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