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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万登林与宜宾县天居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登林,宜宾县天居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万登林,女,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县天居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73号。本院在执行万登林与宜宾县天居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陈文芳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