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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昆山顺轮车业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顺轮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催17号申请人昆山顺轮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6841562Y,住所地昆山开发区蓬朗六时泾路26号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高小青,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31300051/41928281,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昆山顺轮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八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昆山顺轮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福灿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轶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