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富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410号原告:富某,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菁,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邱某,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富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富某负担。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雅 更多数据: